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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遺產-一部勝訴 / 高雄家事訴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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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背景

     

    本案為分割遺產的家事訴訟。B訂定遺囑將多筆土地及存款均指定由A繼承。B百年後,另一位繼承人C不滿,遂將A及其他繼承人D、E、F列為共同被告,要求A將土地及存款歸還給全體繼承人,由A、C、D、E、F公同共有。A委由杜昀浩律師擔任一審之訴訟代理人。
     
    杜律師所援引之最高法院判決,明白表示繼承人應尊重被繼承人之遺囑分配方法,如果有侵害繼承人特留分之情形,應該以金錢填補,而不該變更遺囑所指定的遺產分配方式。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採納杜律師之見解,判決A部分勝訴,A得以單獨所有繼承得來之所有土地,但需要提供金錢來補足C、D、E、F遭到侵害的特留分。
     
     
     
     

    應繼分及特留分之定義

    應繼分:
    被繼承人死亡後,各繼承人依民法繼承編的規定,可以對被繼承人的遺產所分得到的一定比例。 民法第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特留分:
    將民法第1144條所規定之應繼分乘以一定比例所計算而得的部分 民法第1223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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