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後,家人照顧的成本算看護費嗎?家庭主婦/主夫受傷不能做家務能請求賠償嗎?

1 車禍後可以要求賠償看護費、不能做家務的損失嗎?

資料來源:杜昀浩 / 繪圖:Yen

 

一、親屬間看護費用的核算

(一) 車禍後想要向對方請求看護費用,記得提出診斷證明書

一般而言,在車禍事件中,想要對加害人(車禍的對方當事人)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1]民法第193條第1項[2]請求醫藥費、不能工作損失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時,能不能要對方賠看護費用,必須檢視自己的診斷證明的醫師囑言中,是否有記載:「他(專)人全日/半日,◯日/◯周/◯個月照護[3]或類似的字句,來證明自己的傷勢確實需要專人照顧,對方必須賠償這筆找人看護的費用。

(二) 如果是家人照顧,沒有另外花錢請專業看護,還能向對方請求看護費用嗎?

1. 原則上要提供支出看護費用的單據 在民事訴訟中,法院在審酌損害賠償範圍時,原則上會要求原告提供支出費用的單據,來證明原告確實有這筆財產上損害。而在車禍事件的民事訴訟中,一樣需要向法院提供看護費用的支出單據,來證明有因為車禍而支出這筆錢的損害。

2.家人照顧沒有單據,可以請求看護費用嗎? 在家人擔任看護,而沒有另外聘請看護的情況,雖然不會有看護費用單據,而無法證明有支出看護費用,但最高法院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即便被害人(被看護者)形式上沒有支出看護費用,而是由家人基於親情或身分關係來提供看護、照顧工作跟服務,但不能因此使加害人(車禍的對方當事人)受到此一恩惠,否則就有失公平。所以,仍應認定被害人受到看護費用的損害,可以向加害人請求看護費用

3.金額怎麼計算? 如果有請專業看護支出費用,原則上就是憑單據的金額向對方請求。但家人看護又沒有單據,可以請求多少錢呢?法院多半是以全日看護費用2,000元至2,500元不等計算,半日看護費用則為1,000元至1,250元。實際的計算標準,可能取決於住哪間醫院、或醫院所在區域的一般行情,作為看護費用的計算標準。

 

二、家庭主婦(夫)不能從事家務的損失

(一) 家庭主婦(夫)因為車禍而無法做家務,可以向對方當事人請求不能工作的損失嗎? 雖然家庭主婦(夫)在家從事家務勞動,並未領有薪資,但多數實務見解認為家務勞動是有經濟價值的,肯定家庭主婦(夫)對於家庭的貢獻,而認為當家庭主婦(夫)因為車禍而無法從事家務勞動事務時,可以向加害人請求不能工作的損失

(二)家務勞動值多少錢?

雖然家庭主婦(夫)需要負擔一家人各式各樣的家事活動,且工作時間往往超過一般人的上班時間,但因為平常並沒有直接領薪資,因此,多數實務見解都會以主管機關公布的基本工資,作為家務勞動的計算標準,藉此來計算家庭主婦(夫)不能工作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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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2] 民法第193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51號民事判決:「經查:員林基督教醫院107年1月15日診斷書醫囑記載:『骨頭癒合不良,不宜受力,行動不便,需他人照護兩個月』等語(卷一297頁),而該院107年3月1日診斷書醫囑記載:『患者目前故股骨頭尚未完全癒合,術後宜專人照護一個月』等語(卷一299頁),則原告需他人照護1個月或2個月?即有疑問。本院認為,此時再參酌同院107年9月19日診斷書醫囑記載:『需他人照顧兩個月』等語(卷一619頁),應以最後之評估當較為準確,因此,本院認為107年9月19日診斷書較為可採,故原告此部分得請求之看護費用為132,000元。」 [4]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749號民事判決:「親屬間之看護,縱因出於親情而未支付該費用,然其所付出之勞力,顯非不能以金錢為評價,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而應比照一般看護情形,認被害人受有相當看護費之損害,命加害人賠償,始符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增加生活上需要』之意旨。」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543號民事判決:「又親屬代為照顧被害人之起居,固係基於親情,但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雖因二者身分關係而免除被害人之支付義務,惟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故由親屬看護時雖無現實看護費之支付,仍應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得向上訴人請求賠償,始符公平原則。」 [5]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459號民事判決:「衡諸目前台北地區看護行情,被上訴人主張以每日二千元為看護費用計算基準,核屬相當,上訴人就被上訴人主張看護費用部分金額亦不爭執,……。」 [6]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26號民事判決:「甲○○生前並未就業,雖無現實收入之具體資料可資審認,惟審酌現今家庭中,若無家庭主婦為煮飯、洗衣、清掃、看家、購物、育嬰等家務工作時,須另僱佣人代勞,故甲○○於家中處理家務及照顧孫兒之勞動能力,不妨以另僱一傭人代勞而支出之報酬予以評價。參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十月十六日台勞動二字第0四五0一三號函公告:一般勞工之每月基本工資為一萬五千八百四十元,應屬合理。」 [7]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52號民事判決:「原告主張其於上開車禍事故發生前為家庭主婦,於事故發生後至少11個月期間,無法從事料理三餐及照顧家人等家事勞動,故請求相當於該段期間1個月基本工資2萬2,000元計算,共24萬2,000元之不能工作損失部分,本院審酌原告所受傷勢,尚需他人看護照顧,自無可能再為家人從事家務勞動,且原告為家人從事家務勞動,縱未收取報酬,惟其所從事之家務勞動於社會上仍具經濟上價值,則原告主張以2萬2,000元之基本工資計算薪資,尚屬合理,是原告請求不能工作損失24萬2,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2號民事判決:「本件原告主張其因車禍而無法從事家務勞動,揆諸前揭說明,其自得向被告請求無法從事家務勞動之損失。……。從而,原告主張其於107年7月17日以後有約7個月的時間無法從事家務勞動、於108年1月1日以後有約5個月時間無法從事家務勞動部分,堪認可採。爰參酌勞動部所公布107、108年度一般勞工基本工資分別為每月2萬2,000元、2萬3,100元,認原告所得請求被告給付不能工作之損失為26萬9,500元(計算式:22,000元×7個月+23,100元×5個月=269,500元),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50號民事判決:「查本件原告雖係家庭主婦,並無現實收入之具體資料可資審認,惟參諸前開說明,其於家中處理家務之勞動能力,仍能以另僱他人代勞而支出之報酬予以評價,且參酌本件事故發生時間為100年8月11日,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布之一般勞工基本工資,於100年1月1日起實施之基本工資為每月17,880元,故原告所受不能工作之損失,自應比照基本工資以每月17,880元計算,始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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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杜昀浩律師

高雄律師

興趣使然的法律工作者,提供高雄地區2小時內律師緊急救援服務。致力於撰寫法律普及文章,希望能拉近法律與社會大眾的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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