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請法院判離婚?
一、哪些情形可以請法院判離婚?
如果想去法院打離婚官司,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必須有民法第1052條的情形,包括第1項規定的重婚、對方與他人合意性交、對方虐待自己已達到不堪同居的程度、惡意遺棄等10種離婚事由作為請求權基礎,向法院請求離婚[1]。 然而,實務上當事人更常用來請求法院判離的依據,是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2]。什麼時候可以主張這條規定,要先注意以下重點:
(一) 沒有錯的人可以請求
民法第1052條第2項採取「消極破綻主義」,並以概括條款的方式呈現,當婚姻產生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破綻)時,在夫妻的某一方需負責時,無責任的他方才可以請求離婚,要負責任的一方不可以請求離婚[3]。
(二) 如果雙方都有錯,錯比較少的人可以請求
但在夫妻雙方對於婚姻破綻皆需負責時,法院會進一步比較雙方的責任,責任較輕的一方才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責任重的一方不可以請求離婚[4]。
(三) 雙方的錯誤程度一樣時,雙方都可以請求
然而,若夫妻雙方對於婚姻破綻的可責性相同,也就是說應該負同等責任時,此時,雙方都有權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2項請求離婚[5]。